灵宝法院网讯 张闯(化名)年仅34岁,这个年纪本应是大有作为的时候,可他却将歪脑筋动到了路人的身上,在月黑风高的掩护下,干着打劫路人的违法勾当。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张闯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张闯的作案工具一辆雅奇125型摩托车、一把单刃刀、一把斧头予以没收。
2008年10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闯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北区公园,见被害人杨某和其女友许某正在闲聊,趁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用刀架在杨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抢走杨某现金700余元,准备逃离时遭杨某极力反抗将刀夺掉,被告人遂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将所抢现金挥霍。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闯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能积极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