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邻里、工友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双方常会私下协商和解、签订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多数人认为“签字即定论、钱款两清便不能再追责”,但如果签约时对伤情预判不足,后续伤情加重、产生大额治疗费用,原本的赔偿协议明显不公,是否还能依法维权?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陈某与介某在建筑工地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相互厮打,造成介某面部受伤、陈某左肩部受伤。事发后,双方为快速了结纠纷,于2024年7月26日自行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介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12000元,陈某收款后不再追究介某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当日,介某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陈某肩部伤情并未随和解结束而好转,反而持续加重。2024年7月31日,陈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需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累计住院17天,仅医疗费就自行支出8007.43元,此外还产生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多项损失。
陈某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时仅知晓表面伤情,根本无法预判需要手术治疗,12000元的赔偿金额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为此,陈某于2026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调解协议,并要求介某补足各项赔偿损失共计24005.48元。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围绕已经自愿签字、钱款赔付到位的赔偿协议能不能撤销这一核心争议,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也是这类人身损害和解纠纷里常见的两种处理思路。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赔偿约定,是真实意思表达。协议写明属于一次性兜底赔偿,约定款项付清后互不追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随意撤销,不利于维护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签订协议时,陈某的伤情尚未完全确诊,无法预知真实损伤程度,更预判不到后续需要手术治疗以及产生的康复费用,属于在对自身损失认知不全面、缺少专业判断能力的情形下订立协议。对比后续实际产生的高额损失,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符合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撤销要件。
法院经审慎审查,采纳第二种意见。经核算,陈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总额为35905.48元,而协议约定的12000元赔偿款,仅占实际总损失的33.42%。陈某签约时伤情尚未完全显现,受医学认知局限,并未在充分掌握全部损失的前提下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案涉协议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依法构成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结合双方冲突起因、打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划分责任比例,扣除介某已经赔付的12000元,判决介某另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3133.84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不少群众误以为,人身损害纠纷一旦私下签协议、钱款两清,纠纷便彻底终结,后续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事实上,私下和解协议有效,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对伤情、损失完整知情、充分预判的基础之上。
若签约时受害人仅发现表面伤情,受认知局限未能预见后续手术、治疗、康复等大额支出,导致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悬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此类协议不具备终局约束力,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将结合受害人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重新核定赔偿责任与数额,依法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发生人身损害后,切勿仓促签订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建议待伤情确诊、损失明确后,再协商和解,避免因预判不足造成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