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282执11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牛庄社区居委会与被执行人洛阳众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灵宝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洛阳众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灵宝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对本案【灵宝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开元大道开元矿业路东厂房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
本案评估机构:河南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编号:豫中和评报〔2026〕096号。评估价值:1556570元
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对评估机构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不提出异议,将视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对案涉财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勇
灵宝市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