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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需谨慎!灵宝法院以案警示青年新业态兼职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20 16:19:52




    2026年7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柔性调处一起在校学生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法院秉持法理相融、教育为先、规范并举的司法理念,温情化解新业态商事矛盾,在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合规经营的同时,为广大在校生参与新业态兼职筑牢法治防线、敲响风险警钟。

    2026年2月,某网络工作室与刚成年的职专在校生曾某签订为期两年的《游戏主播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曾某需遵守独家直播、固定时长开播、禁止跨平台执业、不得随意停播失联等义务,并约定10万元违约金。协议仅履行一个多月,曾某因学业压力较大、实际薪资未达预期,擅自停播、注销账号,并私自到其他平台直播。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某网络工作室于6月30日诉至灵宝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承担10万元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进占魁迅速梳理案情、研判争议焦点。本案属于典型的新业态青年缔约纠纷,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网络工作室依托行业优势地位,拟定约束严苛、权责失衡的格式合同;而曾某刚成年、在校就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风险意识薄弱,盲目签约后因现实压力冲动违约,争议矛盾极具代表性。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双向平衡双方权责。一方面,曾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擅自停播、跨平台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引导青年群体树立契约意识和诚信理念。

    另一方面,调解员依法审查合同效力,指出涉案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合同仅对主播设置严苛履约义务和高额违约处罚,未对等约定工作室在流量扶持、运营服务、收益保障等方面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属于单方加重签约人责任的失衡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权责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法院可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调整,为公正调解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针对天价违约金争议,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释法明理,明确违约金核心功能是弥补实际损失,而非高额惩罚。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依法予以调低。本案中,10万元违约金远超工作室实际投入与损失,全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有效破除了不合理的高额索赔主张。

    经多轮情理法交融调解,曾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盲目签约、随意违约的过错,诚恳认错悔过。结合其刚成年、无固定收入、在校求学、涉事主观过错较轻等实际情况,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坚持教育纠错为主、依法适度容错,避免机械司法加重青年学生负担。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涉案主播合作协议,曾某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该案柔性化解、妥善处置,既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又体现司法对青年容错纠偏的温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普法提示

    本案对整治直播行业不规范缔约乱象、引导青年群体理性参与新业态兼职具有典型普法意义。各直播经纪及新业态经营主体应恪守公平缔约原则,不得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设置权责失衡的格式条款、约定畸高违约金,自觉规范经营流程,共同维护直播行业法治化经营秩序。

    广大在校青年应当清醒认识到,年满十八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商事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参与直播、自媒体等新业态兼职,务必提高法治警惕性,签约前逐条核查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认清违约风险,杜绝盲目签约、随意毁约行为,牢固树立契约精神与风险防范意识。

    下一步,灵宝法院将持续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柔性化解新业态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青年法治教育、行业合规指引,以精准善意司法护航新业态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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