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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引发交通事故,己方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7-15 16:03:51


    无偿代驾途中追尾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代驾人全责,车主车辆损失该由谁赔付?2026年6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自有家用轿车,一次长途返程途中,张某因身心疲惫难以继续驾驶,便请同行持有有效驾驶证的王某无偿代为驾车,王某未收取任何酬劳。行驶途中,王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追尾杨某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张某自有车辆的维修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张某认为肇事驾驶人是王某,车辆维修费用理应由王某全额承担,协商未果后,张某将王某诉至灵宝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审理过程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被告王某驾驶,被告王某的代驾行为系纯粹的无偿帮忙,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具备合法驾驶资质,本次事故不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闯红灯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情形。原告张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是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与运行利益享有者,在代驾人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要求代驾人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友间无偿代驾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交警认定代驾人全责,就需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该理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精神。实践中还需准确区分无偿委托合同与义务帮工两种法律关系:无偿代驾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外部侵权纠纷,一般按义务帮工规则处理;而本案系车主主张代驾人赔偿自有车辆损失,属于双方内部财产纠纷,应认定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划分责任。

    一是区分代驾性质,明晰归责标准。有偿代驾属于经营性委托,受托人存在一般过错造成损失即需担责;而亲友无偿代驾属于善意情谊互助,法律对助人行为予以宽容保护,仅当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过度追责挫伤社会善意。

    二是区分事故责任与民事过错。交管部门的事故全责认定,是道路交通层面的行政过错评判,主要用于处理对外侵权赔偿,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法律上的重大过失。民事重大过失特指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等严重漠视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王某持证合法驾驶,仅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引发事故,属于一般驾驶疏忽,不构成重大过失。

    三是坚持利益与风险对等原则。车辆出行的便利及运行利益均归属于车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车辆正常行驶的运行风险应由车主自行承担。本案中,代驾人王某未获取任何报酬,仅出于情谊帮忙,若因轻微操作失误即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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