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际白纸黑字敲定抚养费,离婚后却以收入缩水、另行生育、赡养老人为由,意欲单方调低给付标准。一纸婚约虽散,抚养义务如山,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开销不容无故搁置。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不采纳男方降低抚养费的意见。
基本案情
张小某系张某、黄某婚生女儿。2017年,张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婚生女张小某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此后,因就学与生活所需,黄某携女儿前往外地定居求学,日常衣食、教育开支逐年上涨。自2023年7月起,张某中止抚养费给付,黄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灵宝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依照离婚协议标准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张某抗辩,自身需供养另一名在读高校子女、赡养年迈双亲,加之个人收入减少,原定抚养费数额偏高,申请下调抚养费标准。
裁判结果
灵宝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黄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非因客观重大情势变更,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撤销、变更约定。抚养费数额参照子女实际花销、抚养人经济条件、当地消费水平综合核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20%至30%区间酌定。张某月收入6000余元,案涉每月2000元抚养费未超出该参考上限,判决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裁判原则,结合孩子逐年增长的教育、生活成本,约定金额不存在畸高、显失公平情形;且张某拒不提供工资流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离婚后收入出现大幅锐减,其提出的减费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按每月2000元标准继续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囊括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处置多项内容,具备整体性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应当恪守履约。抚养费给付一方确因突发变故、客观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力按原标准履约的,可先行与抚养方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方式申请变更抚养费数额,未依法变更前,仍须遵照原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若无合法事由擅自拖欠、减免抚养费,既违背民事诚信基本原则,也损害未成年子女生存、受教育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