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更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恪守的底线。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妄图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会承担败诉后果,还将因妨害民事诉讼受到法律惩处。2026年5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对一起诉讼中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作出司法罚款决定。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赵某将张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及财产等损失,其中包含财产损失2640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提交电动车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付款凭证,声称车辆因事故实际产生维修费用,要求二被告予以赔付。经查,该电动车购入总价仅2800元,结合事故现场照片来看,车辆受损轻微,远未达到需高额维修的程度。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前往出具票据的修理店核实情况。最终查实,赵某的电动车并未实际进厂维修,其转账的2640元维修费,当天就被店家全额转回,赵某仅花费30元手续费,让店家虚开维修票据用于诉讼索赔。
审理结果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伪造维修发票、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隐瞒车辆未维修的客观事实,虚构财产损失,其行为严重妨害正常诉讼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赵某罚款500元。
赵某当场缴纳罚款,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就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书面检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绝非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之地,诚实信用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
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既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与诉讼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证据。任何试图借助谎言、造假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戒。请全体公民敬畏法律、恪守诚信,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