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明确界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品拒不归还,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
2025年10月,原告许某驾驶运输煤气罐的皮卡车途经本村路口时,不慎掉落一个煤气罐。经查,该煤气罐被同村村民许某(被告)拾得。原告多次上门索要,被告均予拒绝;派出所介入协调后,被告仍坚持不归还。无奈之下,原告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遗失的煤气罐,同时要求赔偿一个新煤气罐。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被告许某拾得原告遗失的煤气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及派出所协调仍拒不归还,该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煤气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返还涉案煤气罐。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新煤气罐”诉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作出认定: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该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判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遗失物的所有权归权利人所有,拾得人并无占有权。拾得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若无法及时提交,需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切勿擅自使用、丢弃或转赠。“捡到就是自己的”想法不可有,一时贪念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守住道德底线的同时,更要绷紧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