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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期间不幸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6-02-24 10:11:01


    灵宝法院网讯 雇员在劳务期间死亡,家属要求雇主赔偿,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甲某与乙某系老年人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2006年起,乙某经人介绍并与某社区委员会口头协商从事门卫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近年来工资涨到每月900元,全部支付给乙某。期间,甲某给乙某帮忙,为某社区委员会开关门、打扫卫生等,未向该社区委员会要求支付工资。此外,甲某每天到其二人共同居住的门卫房附近捡拾纸箱等废品,换取收入交给乙某,弥补家庭生活开支。某社区委员会对两人在门卫房同居生活未表示反对,并为门卫室提供电扇、电暖器及可供乘凉休息的空调房一间。多年来,各方按照以上模式由乙某、甲某向社区委员会从事门卫、干杂活劳务,各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5年1月1日,在社区委员会的要求下,甲某、乙某与和某社区委员会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明确从事劳务相关事宜,乙方甲某、乙某及其子女丙某、丁某均在合同书上签名确认。同年7月某天,该市最高气温36.9度,当日下午,甲某被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躺在门卫室床上,于14时许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意识丧失20分钟余,后经医院门诊病历诊断为救前死亡,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家属放弃抢救,自行回家。事后,甲某家属与某社区居委会因赔偿事宜引发纠纷,遂向法院诉请索要各项赔偿金共计30.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之外又于2025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书》,由甲某向被告某社区委员会提供劳务,从事门卫、干杂活等工作,尽管月工资900元都发放给甲某的同居者乙某,这是甲某与乙某之间对劳务收入的分配问题,不影响案件法律关系构成。

    2025年7月17日甲某晕倒后,某社区委员会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甲某为救前死亡,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后,家属放弃抢救,自行回家。因甲某是在为被告某社区委员会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某社区委员会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基于公平原则,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社区委员会向原告甲某家属支付补偿款2.5万元。原告甲某家属、被告某社区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自身健康负责,提前做好各类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工作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和告知,持续关注其健康状况,发现疾病隐患及时予以医治和疏导,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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