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路边或小区内经常会看到停放的车辆。当停放的车辆被撞引发交通事故时,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王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与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碰撞后四轮电动汽车又撞上停放在道路南侧秦某驾驶的大型车辆,造成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经抢救无效离世,产生医疗费15000余元,胡某垫付丧葬费4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董某、秦某均无责任。王某子女对该责任划分有异议并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责任划分。
经查,胡某所驾重型半挂牵引车归A汽运公司所有,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秦某所驾大型车辆归B汽运公司所有,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两起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家属亢某等人将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审理中,各方争议较大,虽经多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因胡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胡某驾驶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应按照该责任赔偿329612.01元(已扣减垫付款);大型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区域,未妨碍通行,不会对他人或车辆带来危险,且交警部门亦认定其无责,故亢某等人要求秦某赔偿其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亢某等人认为车辆虽静止状态,但保险公司应在无责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后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静止停放的车辆,若既未发挥行驶、运输功能,也未对他人及其他车辆构成危险,且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无任何影响,因不存在事故损害上的原因力,不符合保险近因原则,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反之,若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妨碍道路通行,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即便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因已对他人及车辆构成危险,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自觉将车辆规范停放在指定车位或允许停车区域,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事故,让我们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