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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伙人主张债权,其他合伙人有独立请求权吗?

  发布时间:2026-01-27 10:54:49


    灵宝法院网讯  常言道,合伙生意难做。合伙人之间一旦闹起别扭,麻烦事就来了。要是有部分合伙人撇开其他人,单独拿着合伙的债权去法院打官司,完全不顾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这时候其他合伙人能不能申请加入这场诉讼?他们有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呢?2026年1月2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宋某约定合伙承包土建工程。2018年3月27日,张某、宋某与被告建某共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对某市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施工。2023年1月12日,工程结束,各方进行结算。建某向张某、宋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欠二人剩余工程款199,400元。后张某与宋某因合伙事务发生矛盾,张某未经宋某同意授权,便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某支付工程款199,400元。审理中,宋某以合伙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与张某共同主张欠款199,400元。

    法院审理

    阳店法庭审理认为,张某与宋某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张某起诉建某时,宋某作为合伙人,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在申请追加后参与诉讼。宋某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与张某共同主张债权的请求,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定建某向张某及宋某共同支付欠款199,4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中,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债权由全体合伙人共享、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是部分合伙人单独对外主张债权,或者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合伙人。本案中,部分合伙人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债权,那么其他合伙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可以由合伙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如果主张债权,即有权共同享有债权,反之,亦可能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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