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或生意伙伴间的资金往来常常发生,民间借贷成为许多人解决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仅凭银行流水和形式上的借条,并不足以完全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法院在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常常需要深入审查资金来源、双方经济能力、转账行为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才能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2026年1月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间,原告乔某先后十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某公司转账,累计金额达620余万元,每次转账后,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格式统一的打印借条。这些借条中,部分加盖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部分仅加盖公章而无签字,另有部分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从表面上看,转账总额与借条载明金额能够相互对应。此外,经查,原告乔某曾系被告公司的原股东。后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17.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首先,关于款项交付,现有证据表明确有与借条相对应的资金从原告账户转入被告或其关联账户。其次,关于借贷合意,法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审视:一方面,案涉款项多数来源于案外人张某,金额巨大,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具备出借该笔资金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被告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他案外人之间亦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且相关转账并未纳入本案诉讼范围。原告将十笔转账单独剥离并对应出具借条,却将其他往来排除在外,该行为与常理不符。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实践中,除须留存好款项交付凭证外,在签订借条时也应尽可能完善内容,明确借款日期、还款期限、交付方式等要素,签署环节应力求规范,避免出现签章不一或其他形式瑕疵。同时,借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通过从金融机构或网贷平台套取资金后转贷牟利,此类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也可能导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