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年来,以能帮忙办理入学、找工作、消除“征信”等为由,实施诈骗犯罪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公民希望消除征信“求白心切”的心理,编织谎言,骗取钱财,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2025年9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5年10月11日,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孙某、尚某经预谋,虚构可以帮甲某女儿找工作的事实,尚某先收取甲某现金1500元,后二人又以买衣服、交押金等理由,先后骗取甲某微信转账10710元,后因甲某催要,尚某通过微信向甲某陆续退款共4990元,并给甲某两部手机,共价值2398元。剩余赃款4822元用于给尚某看病等日常花费。同年5月,两人经预谋,又虚构可以帮忙消除征信黑名单的事实,以办事、找律师、开庭等理由,骗取乙某8500元,所得赃款用于给尚某看病等日常花费。
另查明,2024年7月23日,孙某、尚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尚某退还被害人甲某2000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孙某、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赔被害人甲某部分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尚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尚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入学、就业、征信等均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和程序,请务必通过官方、正规的途径了解和办理。若遇类似“花钱办事”的说法,务必保持清醒,一旦发现被骗,立即保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最大程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