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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务工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5-09-24 19:55:33


    灵宝法院网讯 经熟人介绍,到同村村民家的蔬菜大棚安装保温被,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025年8月29日,灵宝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甲某、乙某、丙某均是灵宝市某村村民。2024年11月30日,乙某介绍甲某和案外人张某芳、张某共同为丙某家的蔬菜大棚安装保温被,约定棚顶搭棚每人每天200元,棚下每人每天100元。次日上午8时30分,甲某和案外人张某芳在棚顶往上拉保温被,乙某、丙某在棚下,丙某为棚顶两人提供了两条拇指粗的棉绳作为安全绳,每人一条长15米,可系在腰上,另一边系在棚顶的钢管上,防止人掉落,但甲某没有系。后甲某在往棚顶拉保温被时,捆绑保温被的绳子脱落,导致甲某从棚顶掉下受伤。丙某将甲某送往村诊所,后又送往市中医院,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期间,甲某医疗费7736.38元由丙某支付,甲某住院第一天由丙某儿子陪护,其余几天均由家人陪护。因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损失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8月4日,甲某将乙某、丙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乙某为丙某搭棚时未收取费用,且乙某非专业承包搭棚活儿,仅是农闲时给同村人帮忙介绍会搭棚的同村村民一起搭棚,且被介绍的搭棚人均是家里有蔬菜大棚或给别人搭过棚的村民。甲某家里有蔬菜大棚及土地。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某经乙某介绍受雇于丙某为其蔬菜大棚搭保温被,在棚顶搭棚时掉落导致受伤,根据原告甲某、被告乙某、丙某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丙某作为户主,虽为棚顶作业的甲某等人提供了棉绳作为安全防护绳,但其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发现甲某在棚顶作业时没有系绳,且除此之外也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对甲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在棚顶作业过程中,没有系丙某提供的用于防护安全的棉绳,存在重大过失,对自身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某给丙某帮忙搭棚,没有收取费用,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而且甲某的受伤非乙某造成,乙某不存在过错,故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造成原告损伤的原因力大小,原告甲某的责任应大于被告丙某,酌定丙某对甲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甲某承担60%的责任,乙某不承担责任。法院经核算,甲某损失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丙某承担40%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丙某承担甲某损失5266.43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用自身智力、体力和技术优势提供特定劳务,从事短期性工作的情况日益增多。在此提醒大家,劳务者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为劳务者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发现施工人员危险作业时要及时制止,尽到提醒和安全管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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