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承包地内的湿地保护区的林木到底能不能砍伐?2025年8月2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4年,原告尚某、第三人赵某与黄河林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委托书,二人各租赁土地120亩,经营期45年、享有管理经营权。2014年10月,二人与李父口头协议,由其承包经营上述240亩土地。2015年,尚、赵二人将地上附着物一并转让给李父。2021年,李父因病无法经营,遂由被告李某接手继续经营。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述240亩土地由三人合作经营,期限2年,总收入按3股分成,到期后李某不参与分成。原则上李某享有对外发包权,但经营项目、土地价格须尚、赵二人同意。2024年,三人口头约定将上述240亩土地上除林地外可用于经营的100亩土地交由李某经营或出租,李某需每年支付给尚、赵二人租金各55,000元。后因李某欠付2024年租金3万元,原告尚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清除土地上林木。经查,案涉租赁240亩土地上的林木面积140亩,该林木属于当地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禁止擅自砍伐。且被告李某已经足额支付2025年租金。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尚某、被告李某及第三人赵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及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向原告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限期砍伐清除案涉土地上的林木。经本院核实,案涉林木在当地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砍伐,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
因此,案涉林地即便获得砍伐许可证,也应当在砍伐后重新种植林木。原告要求被告限期砍伐清除案涉土地上的林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被告已支付2025年的租金,而原告也不愿退还,经法院释法明理后,原告不再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个人在采伐林木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文件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法律对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一直是严厉打击态度。湿地林木禁止采伐的规定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采伐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