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好心让人搭便车却“无证驾驶”,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如何划分?2025年7月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某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坡路段时车辆后溜导致侧翻,造成周某及其搭乘人孙某以及案外人张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灵宝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损伤程度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住院48天。孙某出院当天转院到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64天,出院时诊断为创伤性脑疝。孙某出院当天又转到灵宝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周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搭载,结果却要面临巨额赔偿,不合情理。多次协商无果,2025年5月22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住院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1662.12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周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中,被告周某虽然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原告孙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的规定,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好意同乘关系。而原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无证驾驶以及明知货运车辆不能载客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被告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搭乘车辆的危险性,反而主动乘坐车辆,对损害的后果存在相应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周某对原告孙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216123.84元。
法官说法
1.“好意同乘”是什么?
“搭便车”从法律角度来讲,叫作“好意同乘”,顾名思义是好意让人共同搭乘,具体是指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互帮互助。
注: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好意同乘”
①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
②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2.驾驶人周某该不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周某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孙某受伤住院,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其行为的无偿性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
3.无偿搭乘人孙某有没有责任?
原告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货运车辆不能载人,仍然选择乘坐被告周某的车辆,故对周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其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作为搭乘者,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