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离异无子女,独居男子突发车祸意外身亡,三姐却因赔偿款分配不均与手足兄弟对簿公堂,34万元赔偿款该何去何从?6月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邵某林家中排行老四,共有兄弟姐妹5人,长兄邵某强、二哥宁某某、三姐邵谋芳、五弟邵某中,其中二哥宁某某在其5岁时过继给他人。2023年11月13日,邵某林突发车祸去世,事故发生时,其父母已经去世,本人离异单身也未生育子女。2023年12月11日,兄妹4人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付各项损失34万元,赔偿款由邵某强保管,其中用于邵某林丧葬事宜花费4万元,分别给宁某某、邵谋芳、邵某中分配2万元、2万元、2.2万元。后邵谋芳认为自己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应当和其他兄弟一样平均分割该笔赔偿款,故要求邵某强等人再支付8万元赔偿款。
审理情况
灵宝法院五亩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对死者邵某林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且兄妹四人共同签署了赔偿协议,在其父母去世、无妻无子的情况下,兄妹四人应对该笔赔偿款共同享有所有权。经审理查明,兄妹四人对邵某林日常生活均有照顾和帮扶,或是帮忙操办婚礼,或是共同生活提供吃住,或者介绍工作,考虑到原被告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为妥善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同时加强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意义,五亩法庭针对该案开展巡回审判,让广大村民参与旁听的同时,邀请村书记、民调主任参与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邵某强释明,虽然邵谋芳出嫁,但她作为邵某林近亲属,仍享有对赔偿款的请求权;另一方面,也耐心劝导原告邵谋芳,其与被告均为亲兄弟姐妹,不要因为身外之物伤害了这份无法割舍的亲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邵某强再支付邵谋芳3.5万元赔偿款,在案结事了的同时,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价值导向,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其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虽然不是遗产,但是可以分割。在分割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由近亲属根据自愿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遗产分配规则确认分割。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进行分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分割。分割的比例非等额分配,要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具体包括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是否具有帮扶义务、是否具有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还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