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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名过户”可行?法院:请三思而后行!

  发布时间:2025-07-10 08:30:10


    灵宝法院网讯 中介“帮忙”办理了“借名过户”手续,但“实际车主”不明原因连人带车消失了,而今,车辆在外地违章,中介“犯了难”……

    案情回顾

    甲某系二手车中介。2023年8月,乙某受征信影响无法办理贷款事宜,遂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汽车过户至甲某名下,但车辆仍由乙某占有使用。后乙某放弃贷款事宜,甲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乙某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乙某承诺办理,但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还连人带车“消失了”,引发后续违章、出事故等问题。作为名义上的车主,甲某“犯了难”,认为对自身工作生活、个人信用都造成了影响。2025年5月16日,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车辆归乙某所有,乙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等内容。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因贷款事宜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汽车过户至原告甲某名下,但车辆并未交付,仍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系该车实际所有人,经多次催促,被告虽承诺办理过户手续,但迟迟未能办理,以上事实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原告甲某要求确认案涉车辆系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5年6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甲某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车辆“借名过户”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交通事故、债务、车辆管理、保险理赔、贷款和信用等潜在风险和隐患,本案中,甲某作为车辆的名义车主,本想帮忙同时赚个外快,未曾想,后续面临车辆违章、出现事故等麻烦,进入了一条暗藏危机的“险途”!建议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明晰个人信用与法律责任边界,坚决拒绝盲目借名、帮贷。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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