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一次排水管道改造,竟让上下楼邻居两家人对簿公堂,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2017年,被告王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进入原告李某的房屋,对原告卫生间顶部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经询问案涉房屋的物业工作人员,其表明被告对原告卫生间顶部排水管道的改造不影响原告的正常排水功能,同栋楼的部分业主对楼下的卫生间顶部排水管道进行了相类似改造,上述排水管道改造不需要在物业处备案。另查明,原告的房屋在审理时尚未装修,改造的管道对原告卫生间的吊顶装修有一定的影响。
审理情况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未取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原告房屋卫生间顶部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明显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排水管道的改造并未影响排水管道的实质性功能,且被告的房屋已进行装修,若恢复原状,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为避免损失扩大和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能更好的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经案件承办法官组织调解,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对每个家庭来说都很重要,但是如果为了自己方便使用,未经邻居同意,私改对方的排水管道,侵犯他人权利,不仅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提醒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一定要与邻里友好协商,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