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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经常处于空置状态,能否减免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5-06-27 10:45:08


    灵宝法院网讯  业主以其房屋经常处于空置状态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收取物业费,物业费能否以此为由减免?2025年6月2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意在示范引导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依法诚信履约,推动形成良性互动、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是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建某系该小区的业主。2019年1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物业公司多次催促建某及时支付物业费,但建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并以其在异地工作居住导致房屋经常处于空置状态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2025年5月9日,某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后组织双方随即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告知建某虽其房屋经常处于空置状态,但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服务特征的商业有偿服务,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经承办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建某向物业公司履行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的支付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虽然建某的房屋经常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设施如电梯、走廊维护保养、卫生保洁等服务,在物业服务人已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建某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其以未经常居住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在物业服务人依约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自觉支付物业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即使业主未经常居住其房屋,也不能以此为由拖欠甚至要求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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