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家超市因销售散装面条受到行政处罚,能否向供货商追讨损失?
案情回顾
甲超市系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蔬菜等的生活超市。乙工厂系经营面条加工及销售的加工厂,且拥有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品种:挂面(普通挂面)。
2024年7月,乙工厂给甲超市供货白挂面100包、豆面10包,甲超市向乙工厂支付了货款。次月,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甲超市销售乙工厂的面条包装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并进行了扣押。2024年9月,对甲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面条一包;2.没收违法所得485.1元;3.罚款15,000元。2024年9月13日,甲超市缴纳全部罚没款,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甲超市认为系乙工厂向其提供的面条出现问题,应当由乙工厂承担责任,而乙工厂认为自己是合法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面条已经标注生产者名称等信息,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乙工厂拥有面条加工及销售营业执照,并办理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的挂面产品以小麦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等,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无需即时加工制作,成品面条无包装,被告根据购买者的要求确定每份含量,进行简易装袋包装,且包装袋为普通敞口塑料袋,袋口未封死,可根据购买者需求进行散装销售,亦可按袋销售。同时,根据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因此,结合本案食品生产主体、生产途径、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被告生产的案涉挂面属于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乙工厂生产的挂面外包装及合格证中均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属于包装存在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加之,原告受到行政处罚未及时通知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针对被告存在的瑕疵包装问题,酌定被告承担25%的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对判决均无异议,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该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作为食品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外包装上明显标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作为食品销售者,对进行销售的食品亦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检查好销售食品的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食品外包装相关信息,避免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已经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