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5)豫1282执824号
孔勤山:
本院立案执行的赵贵喜与孔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孔勤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282执8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履行(2024)豫1285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贵喜借款81500 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9元,申请执行费1136.29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
联系人 :罗法官 电话:198*****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