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仝四清(曾用名同四清、又名孟孝民),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街五街坊196号,现住灵宝市涧东区涧东村1组。
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豫12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仝四清有期徒刑十个月。仝四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3月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2刑终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4月10日,罪犯仝四清以其患有:1、主动脉夹层;2、主动脉瘤;3、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现对罪犯仝四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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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田法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