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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河道溺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03 08:21:54


    灵宝法院网讯  近年来,河边露营、水边踏青深受广大群众喜爱,更甚至有越来越多的人直接到野生河道里戏水玩耍,但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风险却大大增加,在河道玩耍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否要求河道管理者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翟某及其亲属一行九人前往某文化村游玩。游玩过程中,翟某在河道不慎溺水身亡。后翟某家属到河道所属某乡人民政府反映河道设施不健全、没有防护栏警戒线的问题。因翟某家属与某乡人民政府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翟某的父母、妻子、儿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文化村经营者某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73,556元。

    法院审理

    五亩法庭受理案件后,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三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案件情况,本院组成合议庭多次开庭,先后邀请群众参与旁听、组织专业法官观摩庭审,并在审理中组织当事人前往案发地进行实体调查。经审理认定,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涉被告某合作社作为某文化村的经营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案涉河道修建有木桥、石坝,该水域是公众能够经常聚集、活动的区域,故案涉河道区域应认定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被告某合作社未建立起有效隔断阻止受害人下水,亦未能及时提供救助措施,对翟某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市水利局、被告某乡人民政府虽系河道管理者,但并非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且二被告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故对翟某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进入河道游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综合受害人自身过错及被告某合作社过错,法院最终判定某合作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4,815元。

    法官说法

    问题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人为何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纠纷,在该类案件中,责任人应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而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他方承担。

    本案中,案涉被告某合作社,在河道旁经营游船等涉水娱乐项目,应当认为该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限于提供救生圈、配备专业救生人员等措施,但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成年人主动下水游玩发生事故,能否免责?

    公民本身应该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系于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之下。本案中受害人发生事故时已经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河道并非正常的娱乐场所,无论是进入河道还是进入水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但受害人仍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选择在危险性很强的自然河道中游玩,并导致自身溺水死亡,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本院在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后,酌定受害人自身负担75%的责任。

    法官提醒

    河边虽是春夏游玩、野餐的好地方,但在游玩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牢记不在没有安全保障的野生河道游泳戏水,发现险情,相互提醒劝阻,珍爱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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