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药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然而,却有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刑事案件,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杨某无医师资质,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从药店购买空胶囊壳、西药等,凭经验将所购西药及中药磨碎后混合装入胶囊壳,以能够治疗腰腿疼等疾病为名出售该自制药品从中牟利。
经有关部门认定,该自制药品无外包装及标识,无国家合法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且均检测出化学成分,未经批准进行制售。这种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极大的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依法惩处。2025年3月12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药品安全不容小觑,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祖传秘方”“特效药”等话术、宣传词汇,私自添加、混合化学成分制售药品,而对于药品的药理药性用量等并未经过严格、科学的实验和论证,使用此类药品可能引发未知的风险或延误治疗,同时也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依法裁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了医疗保健行业秩序,推动构建了安全放心的药品市场环境。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药品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查验医药资质标识,警惕“特效”“专供”等话术,不轻信非正规渠道药品,拒绝虚假宣传,发现可疑药品,积极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