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定金罚则能否适用?

  发布时间:2025-02-06 09:33:46


    灵宝法院网讯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作为买卖双方信任与承诺的象征,常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购房者未了解房屋性质,便提前支付了定金以锁定心仪的房源。签订书面合同后发现该房屋属于物管房,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给付定金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程某欲购买张某出售的一套房屋,遂向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签订《定金收条》一份,约定:张某未告知程某在交定金前该房屋已存在出卖、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不配合等事实,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程某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导致程某因此原因未达成买卖合同,张某应双倍返还定金。案涉房屋系张某从房屋中介处购买。程某与张某签订《定金收条》后,程某了解到案涉房屋可能系违章建筑,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备案为物管房。程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物管房不能买卖,双方协商退还定金未果,2024年11月,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定金收条》后,程某根据其了解的事实,对房屋性质产生质疑,双方共同查询后得知房屋备案为物管用房,该备案足以影响程某对交易的判断,程某因房屋备案情况选择不再购买房屋的行为并非恶意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张某也并未出现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对房屋性质亦不知情,因此双方均不存在明显过错,故张某应返还程某定金2万元,程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不足。综上,判决张某向程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判决作出后,张某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是合同双方的履行合意,定金的性质应当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具体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一种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本案中,影响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原因为该房屋的备案情况,该备案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不知情,但又足以影响一方对交易的判断,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明显过错,定金罚则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即可。

责任编辑:综合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679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