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岁末年初,特别是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许可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都属违法。2025年1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收缴查扣的烟花爆竹500余箱。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未经批准或者许可,从陕西某地购进30余万元烟花爆竹进行销售、运输,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姚某在仅取得许可期限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4日、限制存放量20箱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某处累计购进20余万元烟花爆竹在灵宝区域内储存、销售,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从姚某经营的烟酒行及仓库内、家中平房内现场查扣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500余箱。经评估,张某、姚某上述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姚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类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春节将至,正是阖家团圆的日子,也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绿色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