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恶意欠薪系违法 法院亮剑护“薪”安

  发布时间:2025-01-20 11:15:54


    灵宝法院网讯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总有些老板为一己之私,拖欠劳动者工资,殊不知这种行为系违法,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41名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等41人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某环境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杨某等41人劳动报酬。2019年某环境科技公司停产,停产后未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为此,杨某等人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执法人员到某环境科技公司调查核实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环境科技公司限期支付杨某当等41人的工资。因某环境科技公司逾期拒不履行,2019年6月27日,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某环境科技公司于7日内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后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杨某等4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

    法院判决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包括杨某当等41人在内的职工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某人社局已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等人劳动报酬,被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性,确认被告应按拖欠工资的80%向原告加付赔偿金。综上,依法判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工资并按拖欠工资的80%向杨某等41人加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属于特殊债权,恶意欠薪是严重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工资,加付赔偿金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恶意长期拖欠工资,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人民法院坚决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厉监管的态度,在判决时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任编辑:综合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678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