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无证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同乘人身亡,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被告任甲与死者任乙系堂兄弟关系,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11日晚,任甲与任乙在任甲家中饮酒,赵某当时亦在场。酒后,任甲无证驾驶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小型轿车沿灵宝市某县道行驶,行至某弯道处超车时碰撞道路北侧护栏,造成任甲受伤、任乙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1月15日,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甲承担全部责任,任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甲的亲属向任乙的亲属赔偿28000元,任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死者亲属与任甲就剩余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死者亲属将任甲、赵某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3297.98元。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本次事故系单方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因单方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死亡交强险不予赔偿,任乙亲属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任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任乙死亡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任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事实, 将肇事车辆钥匙随意放在家里,致使任甲将车辆开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乙在事故发生前与任甲饮酒, 明知任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仍然选择乘坐该车,故对任甲在驾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而产生的损失, 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本案案情作出判决,任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还应赔偿658908.59元,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8129.8元,任乙承担20%。
一审判决作出后,任甲、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对酒驾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还是有少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冒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往往追悔莫及。
1.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任甲醉酒无证驾驶配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同乘人身亡,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任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喝酒行为应有自控能力,也应当预见到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但任甲明知醉酒仍然驾车外出,以致造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任乙死亡的惨烈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3.任乙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任乙在事故发生前与任甲饮酒, 明知任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仍然选择乘坐该车,故对任甲在驾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而产生的损失, 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4.赵某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任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系车辆所有人,明知任甲无驾驶资格且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在此情况下,其仍将车钥匙随意放在家里,致使任甲将车辆开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无法避免,但生命无价,要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或醉酒驾驶。同饮者要做好劝阻提醒工作,否则发生意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