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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1-13 16:38:24


    灵宝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7日,李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娟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娟被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38587.5元,其中李某垫付31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李某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李某妻子曹某,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娟诉至灵宝法院,要求李某、曹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343.75元。

    法院判决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李某系无证驾驶,李某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曹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明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酌定在同等责任赔偿范围内曹某赔偿比例为40%,被告李某赔偿比例为60%。李某垫付的3100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经计算,李某应赔偿李某娟经济损失4826.25元,曹某赔偿3217.5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无证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对车辆管理和使用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或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管理职责,尤其是未对驾驶者的驾驶资格进行核实,那么车主在无证驾驶导致的事故中是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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