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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向“第三者”转账,是否属于赠与?

  发布时间:2025-01-08 09:46:23


    灵宝法院网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生前擅自频繁向“第三者”转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赠与?妻子能够追回该款项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0月结婚,董某与被告潘某在灵宝市某村是邻居关系,二人于2017年相识后经常在一起,并且一起出现在董某朋友面前,关系暧昧。2018年以来,被告潘某在微信中先后向董某发52.0元、13.14元、5.20元、131.4元等表达感情的红包,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董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向被告潘某支出金额17万余元,潘某做生意期间,董某为被告潘某开车,潘某本人或者通过朋友也曾向董某转账15万余元。2023年7月份,董某因突发脑出血死亡。

    原告王某本就对丈夫董某的婚外暧昧关系有所怀疑,当发现丈夫董某生前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从2017年开始多次向潘某转账10余万元,十分气愤,为保护自己作为配偶的财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之诉,要求“第三者”潘某应当返还被赠与财产17万余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董某生前赠与给潘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王某与董某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在未与其妻子王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未经王某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潘某转账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董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潘某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审理中,董某父亲、母亲、女儿还出具书面意见,放弃董某的遗产继承权,所以,本案应当向原告王某返还出赠财产。关于返还款项数额问题,扣除潘某转账给董某的款项最终认定,董某共向被告潘某转账金额29155.41元,遂判决被告潘某返还原告王某29155.41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潘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官调解,即双方共同确认潘某向王某支付的款项数额为10000元,分期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纠纷,因涉及感情、财产、抚养等因素,变得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或妻一方背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也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希望大家以案为戒,感情并非商业行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切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只能换来一场“空欢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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