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交付购房定金后,发现所购房屋属于宅基地上建立的农村自建房,无法取得不动产登记,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没有房产证,遂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定金23,000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中介费4000元,二被告拒绝,原告将二被告诉至灵宝法院。
裁判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性质为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原告王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购买该类房屋的资格,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的功能在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最终能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原告王某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对房屋的整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定金21,500元,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25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农村自建房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且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该资料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该类房屋显然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应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属无效。在买卖房屋时,要充分了解房屋的性质、权属登记等情况,避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