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共用车辆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父亲擅自驾驶儿子的车辆发生了事故,儿子是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林某生与林某平系父子关系,林某平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近年来,林某平常年在外务工,车辆及钥匙长期搁置家中,父亲林某生在明知自己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擅自驾驶林某平的小轿车用于接送孩子。2023年11月4日傍晚,林某生驾驶该车沿故县镇汉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马某(未成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另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因三方争议较大,协商无果,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起诉林某生、林某平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故县法庭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林某生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综合本案各项因素认为,儿子林某平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虽外出务工,但对停放在家中的车辆未能尽到审慎保管注意义务,致使林某生擅自无证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在事故发生时,事故相对方马某属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林某生、林某平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花费医疗费455047.9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剩余损失437047.98元由父亲林某生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349638.38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50000元,还应赔偿199638.38元;儿子林某平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43704.98元;剩余10%责任由马某自行承担。
后原告马某不服灵宝法院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外出务工时,随意弃置车辆和车辆钥匙,在保管上存在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二审认定父亲林某生承担70%赔偿责任,儿子林某平承担20%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10%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保管、车辆借用需谨慎,机动车所有人如没有履行好妥善保管机动车的义务,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日常生活中,“父开子车”虽再寻常不过,特别是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儿子林某平在外务工,但在明知父亲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形下,并未能对家中放置的机动车及钥匙仍需尽到最大的注意保管义务致发生事故。故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安全无小事,在保管、出借车辆时,一定要履行好查“照”、查“人”的职责,及时核查家人亲友是否取得驾照、是否喝酒、是否吸毒等,妥善保管好车钥匙,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