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282民初2853号
贾晓东:
本院受理的(2024)豫1282民初2853号原告王宝阳与被告贾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宝阳借款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柴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