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282民初2196号
丁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何礼祥与被告丁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礼祥借款2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柴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