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木(曾用名张阳伟),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高中毕业,哈巴河华泰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沙坡村10组338号,住河南省灵宝市爱丽舍小区2号楼2单元104室。
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豫128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2024年9月20日,罪犯张木以其患有颈椎、腰椎压迫神经致身体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现对罪犯张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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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刘法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