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
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原告刘金锋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豫128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豫128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八行“案件受理费 2,337.50 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 4,675 元”。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