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孟孟:
本院受理原告郭晶莹与被告赵孟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晶莹与被告赵孟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晶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