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肖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肖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肖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代偿款57894.55元及利息(利息以- 4 -57894.5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7.36元,由被告刘肖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