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赞育:
本院受理原告常伟格与被告樊赞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赞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伟格借款24400元,并以24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樊赞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