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毋瑞青、杨建永:
本院受理原告种娟娥诉被告毋瑞青、杨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毋瑞青、杨建永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六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刘振华,联系电话: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