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20:46:58
焦苏楞:
本院受理原告赵增让与被告焦苏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增让与被告焦苏楞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焦苏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汤辉
联系电话:150*****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营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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