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毋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卫亚奎与被告毋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毋瑞青偿还原告卫亚奎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70元,由被告毋瑞青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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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