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来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生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4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四组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