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战军:
本院受理的(2024)豫1282民初1789号原告杨保玉与被告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介民借款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聂战军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速裁一组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电话:139*****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