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强:
本院受理的(2024)豫1282民初1789号原告杨保玉与被告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保玉货款4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繁八庭
案件承办人:汤辉,电话:150*****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