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锋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锋借款本金22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50元,由被告李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