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齐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伟诉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科安装费178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速裁四组
承办法官:齐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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