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坎愣等与被告杨民强、第三人李肖刚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三人李肖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坎愣、翟晨苗、翟晨辉赔偿金1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第三人李肖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