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旭、孟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伟与被告李旭、孟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28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旭偿还原告刘晓伟借款71400元及利息(对其中的43200元自2023年10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对其中的28200元自2023年5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永涛对上述借款282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李旭支付原告刘晓伟律师费4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95.12元,由被告李旭负担,其中的630.6元由孟永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联系电话:136*****